上诉人北京中瑞***********(以下简称中瑞公司)、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缘桥*********(以下简称缘桥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瑞公司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缘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瑞公司、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缘桥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中瑞公司、王**在一审中提交的(2019)京0116民初****号、(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说明和本案相同争议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予以认定,其中关于涉案的原怀柔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22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等部门下发的《意见》,对于中瑞公司、王**等商户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的合法性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该生效判决对该意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维护招商引资而来的含中瑞公司、王**受让前的郑*德的合法权益及土地使用权40年的合法性,中瑞公司、王**已向原审法院充分证明该《意见》的效力及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意见,但原审法院未采信2.缘桥公司请求中瑞公司、王**排除妨害的主要证据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使用权证的违法性未予查明中瑞公司、王...(本文书还有6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