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诚德********(以下简称诚德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4日进行了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德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赵**与上诉人新疆诚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一、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中存在诸多错误,与事实不符。1.一审判决认定“赵**工资由诚德建筑公司发放”错误,应该为“赵**工资由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阿克苏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放”。上诉人提交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就是阿克苏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人员,且阿克苏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赵**就在发放工资人员名册当中,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也有被上诉人赵**的名字,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代发工资协议》是上诉人与阿克苏励达建筑劳务...(本文书还有5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