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某******与被告李*、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周**、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某某******以二被告未足额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费、吊机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5333.26元;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
2024年9月6日8时15分41秒许,李*驾驶小型轿车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进港路与...(本文书还有1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