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与被告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琮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琮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5,385.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欠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1,615.5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9月起,依据与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小区业主大会签署的《新凯家园**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上海...(本文书还有1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