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60706.3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4日,何**驾驶的粤jd1××××号普通小型轿车自西往东行驶至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金华社区门前路段时,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李**驾驶的粤j3××××号**轮摩托车(自西往东方向)发生碰撞,造成李**、李*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