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市江海区。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4)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凌**、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核定某某公司应向凌**赔偿394018.87元,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依法纠正。首先,凌**和赵**分别承担事故的同责,一审已核定凌**的总损失743037.73元(其中医疗费用项下损失212782.93元+死亡伤残项下损失530254.8元),可见医疗费用项目和死亡伤残项目已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198000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应计...(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