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起,被告:杨**。
伙同被告人盈**等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xx广场**室,由杨**任负责人兼主播,盈**任主管,在蜂窝互娱平台利用网络直播方式实施诈骗。被告:杨**。
先后招募被告人周**、商**、王**(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作为聊某,招募张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作为主播,由聊某在社交软件上冒充主播身份搭识被害人,通过与被害人暧昧聊天培养感情,引导被害人至被告:杨**。
、张某某的直播间打赏,并在直播中通过虚假pk赛、完成任务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
经查,2021年3月至5月,被告:杨**。
等人骗取被害人荆某1.2万余元、李*26100余元、李*11.3万余元、徐*3600余元、郭*7900余元、李*3200余元(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王*26000余元...(本文书还有1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