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汉族,1967年9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三建******(以下简称山西三建集团)、山西省第************(以下简称山西三建宁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天****************(以下简称天地防水宁夏分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三建集团、山西三建宁夏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天地防水宁夏分公司分包的分项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今未予维修。二审法院拒绝山西三建集团、山西三建宁夏分公司的鉴定申请,致使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山西三...(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