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陈**,被上诉人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万*与盛*在2019年至2020年间曾有业务往来,因万*对供货质量存有异议,而盛*未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金*进行扣减,万*对2020年尚有尾款259093元有异议而未结清货款。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万*于2022年1月30日前退回面料18518kg,合计退货款430524.98元,应在账单中予以扣减,但盛*在2022年2月10日账单中仅扣减175921元。盛*主张以9.5元/kg进行超低价处理(总计处理货款175921元)系经万*同意或委托,则应提供经万*同意或委托的...(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