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上诉人杜**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4)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较一审判决增加赔偿金额6564.37元;2.根据改判结果重新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并由杜**负担全部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杜**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而张**仅被处以罚款,杜**的情节更为严重,二人的责任不应一样。本案纠纷起因为杜**擅自处理了张**捡拾的废物,张**无重大过错。故杜**应承担70%责任。2.张**每月工作日为21.75天,计算日平均工资不应按每月30天计算。3.鉴定费为诉讼费用,应根据诉讼结果予以分摊,杜**对首次三期的鉴定费用700元应予以分摊。
针对张**的上诉,杜**答辩称,1.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是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应当综合整个案...(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