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线上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92,966元及逾期利息15,911元,合计208,877元。(利息以192,966元为基数,按3.85%自2022年8月11日暂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原、被告就被告年产70万吨硝酸铵和硝基复合肥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及二氧化碳提纯改造项目之二氧化碳液化车间设备、管*、管家安装工程达成承揽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安装制作,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工程决算总价为752,966元,被告仍欠付192,966元。
原告出示的证据:《工程承...(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