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淮***********(以下简称安徽路桥公司)与被告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施**向原告安徽路桥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共计人民币2,401,116元;2.请求判令被告施**以2,401,1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安徽路桥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安徽路桥公司与被告施**于2017年6月3日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将原告总承包的“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云南普洱区域综合路网发展项目墨江县农村公路水泥混凝土、预制块路面改建工程mjrr-sub2合同包”分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有关的承揽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各项涉及经济、法律义务的合...(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