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周*、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周*、被告保险公司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3043.8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4日7时20分,周*驾驶苏j×××××小型轿车在盐都区黄隆公寓门口出来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郑**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郑**受伤。本起事故经盐都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周*负全部责任,郑**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本文书还有2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