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苗*因与被上诉人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苗*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苗*所提一审诉讼实质上属于法律上的确认之诉,苗*有权依据对共有物份额所享有的权利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份额属于苗*所有,作出终局认定,具备诉的利益。苗*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苗*与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苗*所有,实质上属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确认财产的份额,从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积极确认之诉,即苗*请求法院确认:应属苗*的共有物份额带来的相关权利归苗*所...(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