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应当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41438.5元、评估费4000元,共计45438.5元。2、一审案件受理费936元、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对该肇事车辆损失费用评估过高,应当按照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评估。本案豫n7××**车辆损失...(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