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青岛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某某青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青岛公司赔偿车损及鉴定费共66612元;2.某某青岛公司赔偿改装费用2532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青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2日,案外人胡某龙驾驶车辆与马*驾驶鲁b5****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马*车辆受损严重,马*所有的鲁b5****号车在某某青岛公司处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保险金额116407.2元,...(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