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炜*********与被告佛山市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947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1月12日起向原告采购化工原料容器桶(俗称吨桶),当时因数量少都是现金结算。被告经试用后认为原告的产品质量较好且价格便宜,提出要大量进货,并要求原告送货上门并在货到后10日内结算。原告于是在接到被告电话或微信订单确定订货数量和规格后,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告送货二批共41个,...(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