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中国人民***************(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深圳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31137.0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核定保险金的利息损失337元,自2024年2月5日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要求以31137.03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连续三年通过互联网平台在被告处为自己投保。2023年12月23日,被告收取了原告2023年12月26日00时起至2024年12月25日24时续保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项目变更为:人保健康悠享健康互联网医疗保险,保额400万元,人保健康金福至臻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本文书还有2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