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西宁丰盛**********(以下简称丰盛公司)、原审被告杨**、张**、青海天源******(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的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丰盛公司对上诉人李**、李**追加为(2022)青0103执****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主体为丰盛公司与张**、杨**、天源公司,上诉人并不清楚调解内容,只是按照张**的指示签字盖章。2.天源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由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和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本文书还有3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