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税**与被告宁夏腾龙************(以下简称宁夏腾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腾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工资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宁夏腾龙公司承包的西宁市城中区西宁万科城a区、西宁市海湖新区中房蓝韵工地贴砖,被告仅支付了少部分工资,现仍欠付原告工资70000元。2022年4月11日,原告误将与被告名称相似的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你院,你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以诉讼主体...(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