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年**、某**(以下简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年**赔偿原告损失61372.52元,被告某**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辩称:1.案涉×××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车辆维修费无异议。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不属于理赔范围,鉴...(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