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某某********(以下简称“南京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某******(以下简称“赣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4)赣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及税金应合计*6110107.31元(争议金*为2279018.02元),并调整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负担比例。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收取的1414511元性质不明,并在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是错误的,...(本文书还有1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