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险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孙**、孙**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3)新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险新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孙**、孙**、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险新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新7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忽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部卷宗的证明作用,认定孙*丁死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属严重错误。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卷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摄影》展示的17张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明确看出×××/×××大货车完全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孙*丁将车辆完全驶入应急车道内之后正面撞击该大货车,撞击现场显示两车在一条直线上,地面无刹车痕迹,撞击过程中未出现车辆转向、减速等正常反应,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认定孙*丁...(本文书还有4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