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冯*、第三人天津某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张*,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焦**,第三人天津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日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为81819.4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建了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包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和平区妇产科医院改扩建工程”,...(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