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保宁*公司)与被告葛*、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保余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3)浙0205民诉前调****号。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葛*下落不明,本案于2024年3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杨**、被告某保余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某保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葛*赔偿某保宁*公司保险金损失7500元,某保余姚公司在保险责任范...(本文书还有1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