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刘**没有提出上诉;赔偿标准及金额问题,一审法院认定的是没有问题的,我方认可一审认定的标准及赔偿金额。
陈**答辩称,一、吊车驾驶员胡**并非本案侵权人,其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作为吊车车主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已查明刘**跌落原因系睿合公司的雇员付**与刘**在准备组装检测架斜拉杆构件(即睿合公司所谓的吊车吊拉杆)时,付**踩翻脚下的曹*,失去平衡后导致检测架构建碰到刘**,因此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完整经过详见陈**一审答辩意见(刘**、刘**、付**受睿合公司雇佣负责检测架的安装。2019年12月24日下午...(本文书还有1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