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诉被告余**、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江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8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被告余**,被告某江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区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41904.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1、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2021年12月4日,余**驾驶小型轿车由光明路住处往***小区,当天16时30分,其驾车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开平市曙光西路(工商银行)对面路段遇行人熊**沿人行道由右往左步行通过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783××××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本文书还有3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