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某某服装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被告某乙公司并未提供产品给被告某某服装店;在淘宝店铺中填写3c认证编号无须3c认证持有人授权,被告某某服装店所填写的3c认证编号未经被告某乙公司同意。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94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有效期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第14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手表、手表带、电子钟表、表盒(礼品)等,有效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二、原告主张权利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
原告提交(2019)粤广南粤第3649、2815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注册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现状、广告宣传、同类正品的售价情况。此外,原告还提交了“”电话手表获奖情况及荣誉情况、有关原告涉案商品的新闻报道、注册商标“”冠名多档电视节目的截图等,用以证...(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