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济宁金德******(以下简称金德物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被告王**、被告王**及金德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4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农历正月初六始受雇于被告王**,驾驶其登记在被告金德物流名下的车辆,2019年11月16日,被告王**将原告调到杨*振的车上,车号为鲁h6××××/鲁h××××挂。2019年11月19日11时15分许,原告驾驶鲁h6××××/鲁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江北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合区龙袍街道马里河路口,遇程家和驾驶南京x9××××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程...(本文书还有3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