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57年10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女,1964年5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方城县。
上诉人甲**(以下简称甲**)因与上诉人赵**、被上诉人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上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甲**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赵**、郭**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2020年至2021年的土地承包费用过低,应当依据周*其他农户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承包费标准;2.赵**与郭**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案涉土地,应当共同向甲**交纳土地占用费;3.一审法院判决承包费的标准不公平,不符合市场行情。
赵**辩称,1.我种植的土地是甲**交给我的土地,甲**收到了我支付的...(本文书还有5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