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朱**、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平安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2141.74元,保留二次手术相关费用的诉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3日23时50分许,在卫辉市××乡××中路段处,被告朱**驾驶豫a2××**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0、12、腰1椎...(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