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中国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款3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刘**与某某店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协议约定运输公司依原告要求购买相应车辆并将该车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自负盈亏,每年向运输公司缴纳3000元管理费,实际交付车辆为豫qd9x**。原告在营运豫qd9x**期间,运输公司与某某某镇某某养殖场签订运输协议,由运输公司派车从新疆运送活物至河北某某岛,实际承运车辆为原告营运的豫qd9x**,由驾驶员贾某亚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问题自燃,导致车辆毁损、整车仔猪死亡(共1198头),经**,死亡仔猪被拉去无害化处理。针对此次事故,某某某镇某某养殖场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从原告运费中扣除312000元,现已扣除。原告在运输前已与被告中国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签订“一路顺达”国内公路运输组合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现被告某公司不积极赔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对车辆发生火灾事实无异议,但具...(本文书还有5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