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民诉前调案件、委托调解未果后,于2024年10月14日正式案件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1007232.01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503616元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另503616.01元自2023年1月26日起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被告与原...(本文书还有1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