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重庆市奉*******(简称县社保局)、第三人重庆民强********(简称民强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县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民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县社保局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社保局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陈**工伤待遇的回复》(奉节社险函〔2019〕31号)(简称《回复》),认为原告陈**工伤发生在离岗退保之后,因按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予支付原告陈**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陈**诉称,原告2...(本文书还有3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