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重庆市奉*******(简称县社保局)、第三人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欧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县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富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县社保局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县社保局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唐**工伤待遇的回复》(奉节社险函(2018)105号)(简称《回复》),认为原告唐**从业期间(2009年2月16日起至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原告工伤发生在脱保之后,因按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