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左**、第三人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后,靳*不服并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京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左**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左**和第三人左**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号院**号楼**层**单元x(以下简称x号)房屋过户至靳*和左**名下;2.诉讼费由左**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左**系夫妻,左**系左**之父。原告与左**婚内在李**、左**名下各买了一套住房,首付、定金以及后补的房款都是原告支付,月供是左**转的,转存的现金是原告在原告家楼下银行存的,交款收据也是原告和左**的名,最后一次性还贷是从李**名下尾号**账户转的,该账户一直为原告和左**掌管。左**结婚前,银行卡无流水,净身进门;原告诉请离婚后,左**立刻想将房屋卖了,现已出售了二套。左**长期吃低保,没有能力购房;李**、左**已经离婚多年,在通***小区同时买房显然不可能。房屋交付后,装修、初期出租都是原告,之后由左**出租,如房屋为左**购...(本文书还有5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