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于**、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告于**、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4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7日,于**驾驶小型轿车与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杨**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于**负事故全部责任。于**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我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进...(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