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安徽港利**********(以下简称港利建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港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9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与港利建材公司的港利文庭雅苑施工负责人张*、港利教育小镇施工负责人周*恩口头约定将挖机租赁给被告使用。在港利教育小镇项目施工时间段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租赁费用合计262611元,被告已支付租赁费245000元,尚欠17600元。在港利文庭雅苑项目施工时间段为2020年12月至202...(本文书还有1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