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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辽09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王**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阜蒙县支行)、被上诉人董**、秦**、原审被告秦**、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阜检民监[2021]21090000027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系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阜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辽0921民初****号民事案件中,涉及向张*、王**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代收人为董**,而张*、王**对上述委托予以否认,经鉴定案涉委托书并非张*、王**本人签订,程序确有不当,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作出(2021)辽09民再****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张*、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互联网络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王**上诉称,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开庭时间晚于判决时间,程序严重违法,开庭时间是2021.***.23日,判决时间是2021.***.6日。我们没有接到法院对于判决有笔误的裁定。1.原审法院认为借款人擅自改...(本文书还有65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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