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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库车天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体育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新292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原告刘**与被告库车天河*******(以下简称天河汇健身会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天河汇健身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合计152,686.7元(其中:医疗费:22,920.7元、误工费:28,380元、护理费14,19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伤残赔偿金69,328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80元);2.请求判令本案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0日晚9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处健身时因健身所用脚垫滑动摔倒,造成了原告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对于原告在疗伤期间的误工、护理、伤残等损失亦均未予以赔偿,原告向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告知原告向法院起诉,故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等人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天河汇健身会所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本案刘**在天河汇健身会所处健身,2021年12月8日参加踏板操课程,其在上课的过程中自行踩空致脚扭伤,其扭伤时伤情是不严重的。2021年12月8日扭伤,12月10日就诊,2022年1月12日报警,其不能证明发生的扭伤与十级伤残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其他致伤可能;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健身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有相当的认知和注意义务,其未按要求着装自行踩空,应对自行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天河汇健身会所系健身房的经营者、管理者,已对刘**尽到合...(本文书还有70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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