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利波******与被告四川伯斯**********(以下简称“四川伯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原告四川利波******申请追加祝**、四川喆隆**********(以下简称“四川喆隆公司”)为被告,本院同意追加。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利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四川伯斯公司、祝**、四川喆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利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4,818.7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104,818.76元为基数按lpr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79,73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79,73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开始...(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