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诉被告志丹县高***、中国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医药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交通费780元;2.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学损失15,000元:3.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待鉴定后予以明确;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高级中学2017级2班学生,2019年3月5日,在上体育课时,在体育老师的安排下,进行“推车车”活动,因为速度太快原告不慎摔倒,导致左胳膊意外骨折。在体育老师的陪同下,原告于当日在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尺桡骨双骨折。原告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22日在志丹县人民医院住...(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