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周*、被告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0668.25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0日07时20分许,被告周*驾驶车牌号为鲁某1****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路路口处与卢强骑电动自行车,原告孙**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损,原告孙**伤,卢**,被告周**。经交警认定被告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某1****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中国某某****************投保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周*辩称,涉案车辆鲁某1****号车在被告中国某某*...(本文书还有4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