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市自********因与被上诉人孙**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自********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案涉漏水事故发生在2015年,而非2019年。2015年10月17日位于董家沟街道英歌石村李*屯**号线dn1400水管渗漏,经上诉人调度中心安排,由给水一分公司进行了抢修。为抢修漏水管线,在施工过程中,因挖毁土地而给被上诉人孙**造成损失,上诉人因此赔偿孙**人民币1万元,孙**2015年11月10日出具了《收据》,证明已经维修完毕。此次渗漏并未造成果树的死亡和其他损失。2019年1月13日,董家沟街道英歌石村李*屯村民李*鑫致电大皇庄分公司报修,内容为村民李*柱家中土地出现渗水情况,导致附近村民家中樱桃园被淹。经上诉人下属的管网探测有限公司对事故漏点现场进行探测,发现村民王*燕和孙**家中樱桃园地下水管少量渗水。这次漏水事故的漏点距离被上诉人家的果园较远,并未造成被上诉人的高额损失。因受损农户不认可由上诉人委托的辽宁正...(本文书还有4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