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孙**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鼎************(以下简称鼎盛华青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苗**、被告(反诉原告)鼎盛华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鼎盛国际cl、c2loft公寓认购及回购协议》第二条第二项之约定,确认原告以36个月的收益款117000元抵购房款;2.判决被告返还鼎盛国际c**号楼**号房屋面积差的购房款42354.45元或者直接抵扣剩余购房款;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42354.45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实际计算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4.依法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区南墙对面)鼎盛国际cl号楼**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鼎盛国际c1、c2loft公寓认购及回购协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呼和浩特...(本文书还有5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