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6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9600元(以16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5576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8000元后为519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6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1026222.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老乡。被告与申*(已死亡)、蒲*共同承包了案外人肇庆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肇庆市端州区北岭路网升级改造工程。因其三人资金不足,遂邀请原告与其合伙。2016年...(本文书还有3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