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林**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20年5月31日、6月2日、6月21日、6月29日各向陈**借款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60000元,出借款项支付方式由林**指定汇入刘*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号*******。之后,经催讨,林**未履行还款责任。
林**未作答辩。
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四份,以证明:陈**按照林**指定的刘*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号**××...(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