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严**、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倪**,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0877.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严**驾驶车牌号为苏j×××××轻型厢式货车在盐城市大丰区现状桥路口处由南向北左转弯向西过程中,与同向我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事发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我先后在盐城市大丰中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严**和我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严**驾驶的苏j×××××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盐...(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