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5%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5日,被告孟**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李**借款6万元。原告李**念及与被告孟**都是一个连队的职工,加之平时相处关系也比较融洽,原告通过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北泉分理处向被告孟**的农村合作银行的账号*******。当时被告孟**承诺2个月后归还借款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定...(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