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6273.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7日16时40分,王**驾驶豫e7××**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五陵镇旱塔河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旱塔河桥东300米处丁字路口时,与沿生产路由南向西转弯苗新平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王**、苗新平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告到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市眼科医院治疗伤情。因各项费用未得到赔偿,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